社會科讀書會-異文化的衝擊與融合
導讀人:陳西園
導讀日期:2014/9/26
篇名:<印度文化傳統研究>第八章婚姻傳統
作者:尚會鵬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年:2004/10/1
一、對婦女和婚姻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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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
中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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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女性的傳統規範 |
摩奴法典 1.恥辱源自女人,爭鬥來自女 人,塵世的存在也來自女人。 2.女子必須幼年從父,成年從 夫、夫死從子;女子不得享有 自主地位。 3.賢婦應該永遠敬夫若神明,即 使他沾染惡習、行為淫亂或 者毫無優點 |
禮教 1.惟小人與女子難養也。 2.女人是禍水。 3.三從四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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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
1.多行一夫一妻制,卻允許一夫多妻制。 2.婚姻缺乏自主性,必須服從家庭、家族或種姓的利益。均不鼓 勵離婚。 3.結婚的目的在傳宗接代。 4.兩個社會習俗和法律都認為丈夫拋棄妻子是正當的。 印度:摩奴法典 不孕的應該在第八年被更換,其後代已死的在第十年;只生女兒的在第十一年;說話難聽的則在當時。此外男子還可以拋棄名聲不好、生病、已失去童貞的妻子。 中國:七出 不孝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盜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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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印度賦予婚姻宗教神學的基礎,因此婚禮被視為是種宗教儀式,聖職者在婚姻發揮重要的作用,婚禮顯得更隆重、嚴肅、鋪張也較少變化。藉由婚姻女子可獲得救贖,男子可以完成其宗教職責償還祖債 |
中國的婚姻則較富世俗的色彩,將婚姻視為是締結人際關係的步驟,婚禮較易隨著時代和政治的變化而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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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妝與彩禮 |
嫁妝 印度自古流行嫁妝制度,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水準的提高,印度人嫁女所要付出的嫁妝數額不斷提高,因此產生一些社會問題。 一、問題 1.婆家催逼嫁妝導致新娘自殺 或被殺。 2.下層家庭因嫁女兒負債累累 3.搶奪青年男子強迫結婚。 4.在順婚的限制下產生高種姓 女子與低種姓男子過剩結婚 不易的現象。 |
彩禮 中國婚姻制度因為缺乏印度那樣的宗教與種姓基礎因此問題不在嫁妝而是彩禮(聘金和各種財物的通稱)。彩禮問題困擾的並非女方而是娶媳的男方家庭 一、問題 1.使得不勝負荷的農戶債臺高築 2.付不起彩禮,而將女兒換親。 3.外地買媳 4.青年付不起彩禮而輕生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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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的對策 1.1961年政府頒布<禁止嫁妝法>,規定要索嫁妝是犯法行為。但效果不彰。 三、案件統計 因嫁妝制度而死亡的案件 新德里:1985(43)→1989(132) 全印:1990年代(5000) 1987~1991因嫁妝而引發的命案增加了169.7% 四、問題根源 印度將結婚看作是婦女獲得宗教拯救的唯一手段,嫁女是一次使女而獲得拯救的機會,因此必須盡可能多地陪送禮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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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婚與童婚 |
早婚的目的是在死亡率高的情形下為了延長生育的年齡達到多生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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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婚的原因 1.宗教賦予童婚某種超越的意義,認為童婚可以讓父母升天 2.穆斯林統治時期為了不願與穆斯林通婚姻同婚更盛行。 3.強烈的貞節觀。 |
童養媳的原因 1.多出於經濟上的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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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蒂制與守寡制度 |
中印兩個文化傳統都認為女子應當守貞節,對已婚女子更是極端強調對婚姻的忠誠,因此都鼓勵死了丈夫的女子不改嫁。此外兩個文化都傾向認為丈夫的早死是妻子某種神祕性造成,因此寡婦都被認為會帶來厄運,因此禁止寡婦出現在祭神、祭祖與婚姻的場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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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蒂制 |
守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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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守寡美德的讚揚大量出現於印度教法典、史詩與民間故事 1.印度的寡婦與亡夫家庭較疏遠,高種姓的家庭會鼓勵寡婦經常到宗教聖地朝拜以贖罪。 傳統印度社會,寡婦通常返回娘家居住。 2.印度教徒認為寡婦的罪孽不能通過繼續對丈夫的家族忠誠而獲得赦免,只有通過獻身於神、過禁慾生活和自我犧牲才能使亡夫的靈魂得到安寧。 理想的寡婦生活是將頭髮剃光、身著黃褐色衣、素食、禁慾、反覆誦念經典。 3.寡婦受到歧視,其地位有如不可接觸者,這是造成薩蒂制(寡婦殉夫)的原因之一。印度對於殉夫的寡婦事若神明,寡婦的家庭也會因此而提高地位。 |
對守寡美德的讚揚泛見於家譜地方志、官方文告、牌坊和墓碑 1.中國會將寡婦留在家中,並強化他在家庭的地位,讓寡婦能受到族人的幫助。寡婦改嫁會受到丈夫家族極力阻止,寡婦改嫁對嫁者或娶者都非光彩的事。 2.中國寡婦守節亦被要求保持貞操不得與男子有曖昧關係、孝敬公婆、與族人融洽相處、盡力將孩子撫養長大。 3.中國社會雖然亦提倡婦女守節、讚揚婦女殉夫,但這些作為通常並非出於宗教的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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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代以來婦女運動與婦女地位的變化
(一)婦女運動與婦女地位的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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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
西方思想傳入印度後,傳統印度教對婦女的許多不平等對待開始受到知識分子的抨擊,人們對婦女的看法以及對婦女的地位開始發生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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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
1.摩拉.拉姆.羅易[1]:創辦刊物,發表文章猛烈抨擊婦女殉葬這一陋習。 2.甘地等人:反對各種歧視女性的習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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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 |
1.教育:1820加爾各答成立第一所女子學校。18 77各大學允許女子入校學習。1878加爾各答成立第一所女子大學。 2. 法令:1856寡婦再婚得到法律承認。1929禁止童婚。1956通過<特別婚姻法>、<印度教徒結婚與離婚法>、婦女財產繼承權法案。1961制定禁止嫁妝法。 3.婦女組織:1927成立<全印婦女大會>,獨立前爭取婦女選舉權、 立法機構代表權、婦女受教權與掃除不公正社會習俗。 獨立後致力於在印度憲法中寫上建立一個平等的合法社會、提高婦女地位、幫助婦女享有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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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 |
1.婦女地位已有相當的提高,婦女活動範圍拓寬了,,許多印度婦女與男性一樣活躍於社會各領域。 2.婦女在婚姻、事業、生育等問題上的觀念也發生很大的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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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
1.相對於龐大的婦女人數而言具改革觀念的新女性畢竟是少數。 2.婦女組織對於運動的目標有很大的分歧,導致婦女組織一再分裂。 3.婦女組織的運動仍是以傳統的觀念和道德規範為中心在進行。 |
(二)婚姻的變化
1.世俗化的趨勢:更多人不再把結婚看成是必不可少的宗教儀式,而是看成一種協議,屬於個人的事,結婚儀式也較簡化。
2.結婚年齡提高:雖然農村仍有童婚的現象,但這已被視為是違法行為,受到許多人的指責,比例亦較以前少了。
3.結婚的限制趨於減少,當事人在決定婚姻的作用增大:自由擇偶的全力開始受到重視、自由戀愛的例子有日益增多的趨勢。此外還出現獨身的現象(選擇獨身的女性有50%是出於經濟的考量)。但這僅只是少數。
4.離婚再婚現象有所增加:離婚率雖低但已不像以前一樣受指責,寡婦再婚亦增加,隨著教育普及,尤其在城市裡越來越犉支持寡婦再婚。
5.男女趨於享有平等的權利:雖存在一夫多妻的現象,段多只限於一些落後的部落中。法律所定的男女具有平等權利,雖然在現實生活仍做不到,但男女平等的意識正在深入人心,家庭的平等氣氛在增加,妻子的地位向著伴侶朋友關係變化。
6.一些新的求偶方是在流行:大城市中的俱樂部和婚姻介紹所成為許多人求偶的新媒介。
三、討論
中、印兩種社會對婚姻的形式、目的與理想婚姻都具有重視家族利益不重視婚姻當事人愛情的傾向,與這兩個社會強調群體利益勝於個人幸福的傾向是一致的。
近代西方思想的傳入雖對兩個文化的傳統婚姻和兩性關係產生了衝擊,使現實中婦女的地位和婚姻狀況發生變化,但此種轉變在印度似乎較為緩慢此或許和印度對婚姻的看法更具神學基礎、背負著較中國更沉重的文化遺產有關。
【問題與討論】
1.在薩帝制度的論述中作者提到傳統印度社會,寡婦通常返回娘家居住(頁177)
此似乎與電影禍水中所看到的狀況不同?
[1] (Ram Mohan Roy;1772~1833)
印度近代宗教、社會改革者。屬婆羅門種姓,生於一富裕的印度教家庭。曾於巴特拿(Patna)的回教學校修阿拉伯語、波斯語,深受回教思想的影響。1804年至1814年,任職于英屬東印度公司,開始學習英語、梵文,接觸傳統的印度文化,並接受西歐近代思想的洗禮。1815年定居加爾各答,鑒於印度教現狀及社會之停滯不前,乃開始從事宗教與社會改革運動。他批判印度教的偶像崇拜,稱揚《奧義書》的真髓,宣導吠檀多學派的唯一無形之神。且以英語及孟加拉語翻譯《奧義書》;又批判寡婦殉死(sati)、一夫多妻的弊風等。凡此種種,奠定了十九世紀印度社會改革運動的基礎。1828年,他創設梵教會(Brahma Sama^j)。此系一宗教與社會的改革團體,系此後諸教改革運動之先驅。他的宗教理想,並非僅立足于傳統以從事單純的舊宗教復古,亦非期待、宣揚全新的啟示,而是嘗試促成印度思想與西洋思想,或印度教與基督教的交流。1830年,為了學習基督教及西歐之文明,他曾到英國。在英國發表有關印度之徵稅、司法制度等意見,相當活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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