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科讀書會導讀報告                   2014/11/21

篇名:劉建霞,〈解析伊斯蘭法中的婚姻觀〉,《民族法學研究》第20卷第3期,2009年7月

導讀人:溫紫硯

 

論點:爬梳伊斯蘭法中婚姻制度所體現的獨特性和價值合理性

 

    伊斯蘭法由古蘭經、聖訓、公議(教法學家的學說)及類推四個部分組成,婚姻制度是伊斯蘭法的核心內容,建立在「認主獨一」的教義基礎,具有鮮明的倫理道德觀,對於婦女權益、地位的確立和保障、婚姻締結和解除的規定,相較於同時期的其他民族法系中的相關制度,表現了其獨特和優越性,此文中,作者列出五大價值。

 

一、成人必婚,反對禁慾和獨身

    伊斯蘭法認為,由穆斯林兩性組成的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成年男女關係的建立不只是人類的天性,更被賦予信仰(真主命令)和社會責任,因此結婚是人類的義務,反對獨身寡居,也反對禁慾(包含神職系統),但只許可正常婚姻關係為途徑的性慾需求。

 

二、婚姻自主、夫妻平等

(一)婚姻須自主意願,夫妻間應仁愛、忠實、尊重

    建立在雙方共同信仰上(皆為穆斯林),婚姻須在男女雙方皆同意的前提下才能生效,反對強迫和買賣婚姻的行為,不論寡婦或處女。在聖訓中也澄清了自由的侷限和規則,即貪圖一切外表、財富等地結合都不是真正的自主,而是別有所圖,因此真正的自主應以愛和寬容做基礎,建立於互相關懷和尊重。然而現實中,作者也提及儘管伊斯蘭教已是世界許多民族的共同信仰,但婚姻自主等先進思想經歷了千年也沒有完全被這些民族接受。深根柢固的傳統陋習和保守思想,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國家,不同程度的在抵制伊斯蘭的婚姻自由制。

 

(二)以監護人制度為補充的婚姻自主

    監護人同意是婚姻成立的條件之一,且與婚姻自由並無衝突,因為婚姻是兩個家族的事,家庭的希望和要求也應給予尊重才能全面衡量婚姻。尤其是女子多數在社會上是弱者,所以主張女方應尊重監護人(男性尊親屬,亦或教法執行官)的意見,由監護人維護女方的利益,作者認為此舉為日後美滿的婚姻生活設下「防線」。

 

(三)反對買賣婚姻

    男子要納合理的聘金是成婚的基本條件,聘禮的多少取決於男子的社會地位和經濟能力,視為贈禮(女方不可強迫)。聘禮為女方私產,離異也不能索回,保障女子的基本生活。然而現實習俗中,聘禮多由女方家庭支配,本人無自由支配權。

 

 

三、伊斯蘭法主張有限制的一夫多妻制

    伊斯蘭的一夫多妻制是有嚴格條件和限制的,包括:(1)一夫多妻是有條件的准許,不是信仰的條件,更不是義務遵循。(2)准許的最高極限是四位妻子。(3)各位妻子必須獲得相同的待遇、衣食享受和關愛是首要條件。

    而一夫多妻制的嚴格條件和限制源自於其特殊背景(The battle of uhud,625 A.D.,穆斯林男子大量死亡留下不少孤兒寡母,一夫多妻可名正言順保護孤寡),亦可表明它並非鼓勵一夫多妻,實質仍是主張一夫一妻。

    其次,作者認為一夫多妻的規定並非是對漫無限制的多妻制的規定,而是對舊的婚姻型態(對偶婚)的改革。在這樣的制度下,男子的妻子是固定的,家庭成員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更為明確和易於處理,家庭也就越穩定,符合宗教義務和倫理體系,使國家和諧有序。作者認為中國內部存在一些穆斯林男子通過宗教方式多妻的現象,除了與當事人的文化素質低有關,也是對一夫多妻制理解不當。

 

四、嚴禁血親和姻親、乳親之間結婚

    伊斯蘭法中,很早就對畸形婚姻(娶近親女性、繼女、媳婦、同娶兩姊妹等)嚴加制止,此舉富有文明和進步意義,作者認為,較落後的穆斯林地區仍有姑表親或兄王弟納其嫂只是特例不具代表性。此外,伊斯蘭法亦反對亂婚、試婚、同性戀,認為上述都是構成社會不安定的基本因素。

 

五、離婚是合法事物中最厭惡的行為,應審慎對待

    每次離婚造成的精神、健康、經濟損失和對子女的傷害無法用物質衡量,因此伊斯蘭法不提倡離婚但也不禁止離婚(會獲得道德上的低評),且有詳細的休妻和離婚法律(如離婚有兩次時機),尤其表現在「待婚期」制度上,有限制休妻權、保護婦女權利的意義,同時也確保妻子或遺孀是否有孕(更關心孕婦的離婚),以防財產繼承糾紛及血統純潔。值得提出的是伊斯蘭法禁止向待婚期內的婦女以公開的方式求婚。

    依此規定,解除婚姻關係後的一段時間內,配偶雙方的法定權利和義務並未完全終止,此外離異婦女有獲取離儀的權利,被賦予經濟上的保障。且禁止離婚後復婚。

    另外伊斯蘭法明確廢除了從一而終的節烈觀,禁止殉葬、守寡、立貞節牌坊,男子向寡婦求婚是正當的,寡婦再嫁也同樣享有婚姻自主和監護人制度。

 

問題討論

1.儘管伊斯蘭法立下具有價值合理性的婚姻制度,但作者也不否認在深根柢固的傳統陋習和保守思想下,穆斯林仍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國家,不同程度的抵制伊斯蘭法的婚姻制度,從電影《茉莉人生》中可看出哪些反例?

2.作者認為任何一種制度和觀念皆有其存在的正當價值合理性,是對特定時期、特定民族歷史、文化、傳統的延續與傳承,因此在此篇文章中多以正面態度看待伊斯蘭法中的婚姻制度,試舉出文中所列的價值有哪些值得現代批判或借鏡?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家齊女中社會科 的頭像
ccgsh342

家齊女中社會科

ccgsh34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41 )